摘要

结合对2012年刑诉法下庭前审查程序制度利弊分析,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思维,剑走偏锋另辟蹊径,认为应充分肯定1996年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价值,至于存在的不足,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加以弥补,应当在保留"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起诉方式的基础上改革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增强庭前审查程序的生命力和活力,赋予其多重功能,使之能实现庭前审查程序所应具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