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团购作为新型的线上交易模式影响深远,因第三方团购平台的加入,此种交易模式呈现出有别于传统商品交易的独特之处,现实生活中因之产生的违约纠纷更是屡见不鲜。一方面,创新的团购模式致使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另一方面,团购平台的参与又使得违约责任的归属难以确定。认清网络团购中的违约问题,明确第三方团购平台的法律地位成为完善其违约责任制度的关键。网络团购中的合同内容一般由团购平台单方拟定,消费者在丧失主动性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被动接受,这与传统合同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同于普通的网上购物,网络团购以参与人数作为集中议价的资本,必须集合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才能正式生效,而买方则必须先履行付款义务,在获得支付凭证后才能进行线下消费。在特有的O2O经营模式下,团购与非团购的消费待遇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由于合同的订立过于依赖网络虚拟数据,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网络团购违约的重要成因。文章从违约事实和免责事由两方面出发对网络团购违约责任的构成进行了阐述,包括引发网络团购违约的现实问题以及网络技术风险免责、消费者冷却期等特殊免责事由。由于团购平台占据了交易的先机和优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选择不利于平台方的解释。为进一步推进网络团购违约责任制度发展,文章提出以"代理人说"为基础重塑团购平台的法律地位,将之认定为商家的间接代理人,明确其法定义务。通过消费者、团购平台和实体商家的三方视角探讨了违约责任制度的具体适用,确保在不同违约形态下责任均能得到切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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