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认为一般人面对怨恨时,“以直报怨”优于“以德报怨”。这体现出孔子注重道德主体的情感因素,强调人与人之间在情感层面的对等,而这一道德规范也因具备了情感基础而能更好地被践行。《道德经》提出“报怨以德”,其内涵与孔子的主张有相通之处。“以直报怨”与“以德报怨”的差异与张力提示我们注重道德主体的情感因素,并留意其具有的“情理兼备”的特质。这既能避免对道德主体、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作抽象理解,又使得对道德主体及其行为的评价不会导向相对主义。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道德主体的基础上,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落实道德行为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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