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同时进行着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两项改革,前者强调执法权上收,后者侧重执法力量下沉,两者在目的上有冲突之处,进而导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权配置出现错位以及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缺乏抓手。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执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权衡难题,即生态环境执法的属地性与环境问题的扩散性相互背离以及属地管理的易受干扰性与生态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存在张力。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上收”的价值排序应优于“下沉”。为实现二者有机衔接,可在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并通过法律授权其有限执法权,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问责、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等途径压实基层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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