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机系统在南极地区已经被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后勤保障、旅游和新闻报道等活动,并且其应用场景与地理范围呈扩大趋势。相较于有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南极地区使用无人机具有成本低、灵活度高等优势,但也存在安全和环境风险。以美国、新西兰、德国、波兰、西班牙、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主的南极条约协商国依靠本国在南极的无人机实践和规制经验,推动了南极治理机制下有关无人机的规制进程。无人机系统在南极的应用和法律规制进程仍处于动态发展的阶段,我国应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层面,一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无人机在南极应用的适航管理体系、鼓励相关产业发展;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和规制情况,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当前规制南极无人机活动的国际造法进程,提高我国在南极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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