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局限性,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以拘代刑、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常态化、对被刑事拘留人的救济权利不足等问题。造成该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督方式被动滞后、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差强人意、外部监督缺失等。本文认为解决该类问题则应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形成系统的监督体系、实现密切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