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倡导及支持社会主体参与纠纷解决,但同时也对社会治理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纠纷及矛盾。非营利组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坚持的利益协调、维护公共利益及保护弱势群体等功能为其在纠纷解决体制中占据一席之地。文章从如何保持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中立性、专业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发挥非营利组织有效解决纠纷功能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