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中的市场禁入是以相对人既往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信用状况为依据,针对严重失信人所实施的一项惩戒措施。进一步分析市场禁入的法律属性可以发现,有的市场禁入实施致使相对人处于比从事违法行为前更不利的状态,在行政行为类型上应当归属于行政处罚。但有的市场禁入旨在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防范市场风险,属于非裁罚性的不利处分。但无论哪种属性的市场禁入都与相对人的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直接相关,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基础构建法律控制路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