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抒情对叙事具有某种结构上的依赖性,但换一个角度看,抒情在叙事艺术中正是暂停(或暂缓)故事情节的铺陈而表露人物甚至作者的感情与思想的部分,因而往往可以被视作作品的"伦理之眼"。对叙事艺术展开抒情伦理研究是一个别开生面的课题,它属于"叙事伦理"研究的大范畴,但在微观上却借重"抒情伦理"的批评方式。叙事艺术的抒情至少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保持叙事与抒情各自的界限,令二者各行其是,同时相互映照、相互推动;二是叙事与抒情混融,造就一种高度风格化的抒情性叙事的美学效果。前一种情况,亦即在典型(叙事情节具有高度戏剧性)的叙事艺术中所出现的抒情,以古希腊悲剧为典范,经由古罗马、中世纪和文艺复兴,在欧洲歌剧和英美音乐剧中形成了某种隐匿的传统:于叙事结构的节点展开抒情并表达伦理批判。在方法论层面,笔者提议的叙事艺术的抒情伦理批评主要采取源自中欧人文主义批评传统的形式语义学批评方法。在价值论层面,笔者认为抒情伦理批评应对"煽情""矫情""滥情"之作予以重点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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