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字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大型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但反垄断机构对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亦面临监管困境。尽管学术界与实务界尝试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对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核心难题,但是传统反垄断框架难以全面规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其中存在现有反垄断框架适应力不足、平台数据垄断行为加剧等问题。作为事前监管模式的代表,欧盟《数字市场法》创设的“守门人”制度在促进数字市场的公平性、创新性与竞争性上发挥重要作用。这对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启示,对此应当完善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框架,建立事前监管的规制范式,加强数据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