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保护法益应当认定为公共卫生秩序。采取僵化的文理解释无法实现罪刑均衡,妨害疫情防治的不法行为具备处罚必要性,且"甲类"作为一个相对性的用语,将之解释为包含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期,因而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在鉴别传染病的传播危险时,应以"具体危险说"作为依据。宜将该罪罪过解释为故意,同时在认识范围方面"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仅需行为人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