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草原法》对草原的定义为"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梳理了植物学阶段、生态学阶段、生态系统阶段、人类生态学阶段等不同历史阶段对草原的不同定义,认为现行《草原法》中对草原的定义在生态学和法学中都已经过于陈旧和狭窄。"草原"至少应该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以及包含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在内的草地生态系统。"但这需要突破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即将"人与自然(准人类)"的关系上升为新的法律关系,指出从"生态系统管理立法"理论的视角,重新审定《草原法》法学指导思想已经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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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