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司法最终裁决的道路上,司法鉴定由于其自身不但具有证据的效能.且有时还起着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作用,于是不论是代表公权力一方的公检法,还是公民个人都将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视为"科学证据"、"证据之王"。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自然要求对司法鉴定这一活动报以更高的期望和更严的要求。本文拟对司法鉴定监督机制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献计献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