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子关系鉴定是判断人与人之间生物血缘关系的检验方式。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AlecJefferys首先把DNA鉴定的分析技术应用至亲子鉴定上,随后各国法院也把DNA鉴定作为判断亲子关系存否的证据。科学的进步势必会带动社会的变迁,而法律既然是一种社会规范,也必然将因科学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现代遗传医学及生物科学的进步,以DNA鉴定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工具,其准确率已几近百分之百。然而,追求子女的最佳利益已经是亲子关系事件处理的最高指导原则,既然DNA鉴定有如此高的准确程度,势必会对亲子关系的建立方式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而法律也必须对这样的冲击做出回应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