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息披露是评价和监督企业环境绩效的前置条件,需要纳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整体框架内。以温州20家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例,运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分析其社会责任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结果发现:社会责任报告不是环境报告,在企业披露环境管理、绩效及环境信息沟通等方面的信息都不能满足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不适宜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载体。鉴于此,应引导上市公司采用环境报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完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披露的信用度。

  • 单位
    温州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