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是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新增的一种法律认定的证据形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体系中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有学者大胆的提出惊人设想,即"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①,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公权力信用背书和原件扩大解释,往往由公证或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其周期长、费用高和公信力不强等特点导致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法院采用的可能性不高。电子存证就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解决上述问题而进行的证据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