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教基〔2022〕21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

  • 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