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存在税务机关搭法院强制执行“便车”征收税款的现象。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先税”范围的扩张、包税条款的绝对优先以及征税行为的模糊性。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纳税义务的偏离,一定程度上减损买受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对此,需要明确征税行为属于特殊行政行为,不能简单地由征税机关直接扣划,而是需要区分税种项目,对特定税种项目赋予优先性,通过特项税款优先扣划、征税机关参与分配、合理运用信用惩戒来协调涉税冲突难题,以平衡私法之债与税收之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税负公平分配价值目标的达成。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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