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分类混乱、资金匮乏、管理体系不明、人员缺乏、风险巨大等发展困境,迫切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上述问题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作出了相应规范,但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称谓、分类、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仍略显不足。可以考虑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分类标准、准入、管理等作系统规定,并完善相应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