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用权是征信机构在债务履行风险层面对个人作出的专业性社会评价。在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以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属性是其得以被传播和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的征信系统依靠平台机构和算法使个人的交易情况、行为轨迹乃至社交状态等转化为信用信息,并通过自动化决策和分析形成个人信用评价的“数字身份”。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应当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适当宽松的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害应当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再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个人信用评价降低的判断无须要求“社会公众公开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以所受精神损害达到的严重程度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