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商标权作为私权,当商标权人将近似商标分割转让时,合同是否有效,法院面临两难选择。需要在明确商标法优先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对我国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进行重构。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联合商标,商标权人如果将近似商标注册为联合商标的,则必须一并转让。如果将近似商标独立注册并使用的,则应当允许分割转让,并对其进行适当规制以保障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