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立法积极地将高发生率的轻微犯罪越来越多地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现状下,应当讨论确认其积极立法路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将高发轻罪入刑有历史必然性,适配了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积极保护法益与刑法谦抑性不必然冲突,细化刑法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积极立法规制风险是刑法发展的应然方向。在符合客观归责和主观过错的合理性标准基础上,审慎地适度扩张犯罪圈符合法治体系完善方向,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