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已经跃升为一种重要的劳动方式,而理解其背后的数字劳动价值论就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议题。首先,随着平台经济的诞生,数据完成了商品化过程,而决定数据商品产生的乃是各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其次,平台化生产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它完成了对于传统实体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形式吸纳”和“实质吸纳”,但其价值的创造却是存在争议的,需要学理性的澄清;最后,虽然数字平台实现了对于“活劳动”的充分吮吸,但智能算法的劳动并不是一种“元劳动”,我们要保障数字化时代“活劳动”的主体地位,建构承认机制,打造数字公地,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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