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陆红霞”案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考与挑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对诉权滥用进行了界定,实践中司法部门大多从数量和频率、内容及目的进行考量,但在诉权滥用否定诉的利益过程中,各法院对相关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知,同时对具体案情认定标准呈现出差异性。基于现存的司法认定状况,应加速完善诉权滥用认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标准,特别是对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要进一步规范,以推进法治政府的高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