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需要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其中监察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核心内容之一。监督信息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监察法的特殊性,还应坚持依法公开、诚实信用、比例平衡原则。参照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范围,依据我国监察机关的职权内容,可采取肯定列举加详列豁免范围的模式对监察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