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内容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美国国会出于消除传统版权责任给互联网平台发展与自治带来的制度阻碍的目的,于1998年发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设立了至今影响全球的避风港原则。然而,随着美国互联网平台规模的急速扩张,美国法院为了督促平台使用其强大的管理权力保护版权,不断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限缩。基于此,我们在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时应当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动态发展,在认可我国较为严苛的避风港规则的同时,将原创性标准引入红旗规则,以此在督促互联网平台进行侵权内容审查时,激励用户进行内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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