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了解义务、说明义务、匹配义务。但是,第88条的规则内容庞大、体系复杂,如果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对于其功能发挥而言将会产生巨大的障碍。该条应当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功能应当服从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将了解义务作为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的前提,将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从而构筑起清晰的适用标准,使第88条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