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都存在多种观点和争议。争议的根源是其对生态环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赔偿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方向。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立法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体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索赔权,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打下了基础。因此,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下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建设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