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领导是管理者,员工是被管理的对象。领导对认为存在问题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施以其他处罚,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2019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告诉我们,如果领导对员工实施批评教育和处罚对事不对人,并未实施侵犯名誉的行为,且其管理目的是为了提升业绩,便不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不能仅凭员工的个人感受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