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是查阅权同时还是共益权,故同时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我国虽在《公司法》里有相应规定,但不甚完善。本文从对"正当目的"的解释入手,同时借鉴美、日国家做法,以提高"正当目的"限制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