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合同解除通知方式,既包括诉讼仲裁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也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而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能否采取申请仲裁的间接通知方式,理论和立法上具有争议。比较法上,在赋予劳动者不经预告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并不免除劳动者离职前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通知(即辞职通知)的义务。我国应借鉴比较法和地方裁审意见的合理规定,确立"劳动者离职时向用人单位发送即时解除通知"的直接通知方式;确立劳动者即时解除通知的书面形式要求;同时确立劳动者即时解除理由的主动告知义务和被动说明义务,从而完善劳动者即时解除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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