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文学”自引入我国以来一直颇受法学界的推崇,纯粹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与结合具体文本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这些成果价值几何是值得掂量的。以对《孔雀东南飞》这一历史文本的研究为例,现有的研究成果几乎全部集中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上,然而法律史学界对于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运用“法律与文学”的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与已有的结论并无不同,那么“法律与文学”对于法律史研究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法律与文学”只是单纯地借用新鲜的材料而不管结论的新旧,那么文章的创新性何在,学科(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何在?这些都是“法律与文学”须要回答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与文学”将给法律史研究指明的新出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