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部分构成要件的重合,正确考察行为对象、保护法益和行为手段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要求“情节恶劣”的原因在于控制刑事处罚范围,将某些特殊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同时解决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公共场所”判定规则的顺序依次为实用价值性、人员流动性和公共性;“当众”要求至少有三人在场,众人具有觉察认知的较大可能性即可;“情节恶劣”至少包括猥亵手段恶劣和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