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联合执法是适应跨部门、跨区域环境问题的重要治理方式。虽然我国实务部门已经多次开展环境生态保护联合执法,但因法律建制不明晰仍存在诸多“碎片化”困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从基本法的高度,采用流域整体治理的视角,对联合执法规范作出尝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联合执法的规定原则性较强,仍不足以有效指导环境联合执法的实践,建议将联合执法限于行政权体系内;通过解释现行法律规范赋予环境联合执法法律依据;加强行政协作制度的建设;建立行政权限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