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简介甲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就其投资开发的某电站项目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其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排名第一(中标金额1.3亿元人民币),B公司排名第二。按照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在对A公司履约能力进行核实的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之前在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