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风险日益加剧,风险预防已然成为环境监管的主题。从损害预防到风险预防,监管源头的改变提升了环境事故防范和化解的效果。与此同时,环境风险监管依据原则化、监管手段强硬等现象使得风险规制自身合理性存疑,监管实效面临挑战。如今,面对“源头治理”的目标要求,风险规制的理论探讨为环境监管由损害救济向风险预防转型奠定了基础,而技术层面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等凸显出公私合作监管的补强作用。随着既有监管模式对市场手段等综合管理方式的关注,公私融合的协作型环境监管模式应运而生,结合区域内利益主体对环境要素的高度敏感性,可以创建区域性环境监管自治组织,利用反馈回路增强公私主体以及私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行政主导下的综合性环境风险监管架构,以区域集体利益为抓手,推进环境公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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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