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积极主动行使与司法案件办理要求检察人员必须以亲身经历为之的性质决定了其"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然而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处理司法案件,加之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检察官授权幅度过低等问题的存在给我国检察权的职权行使、司法专业人员队伍之建立均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其上,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未来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应当以"突出检察官独立性"作为行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