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司法评鉴制度存在政出多门、叠床架屋等问题。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为司法评鉴基本法的《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也正因如此,欲构建系统化且运作效果良好的司法评鉴机制,必先完善《法官法》第六章中关于法官考核之规定;而欲完善《法官法》之相应规定,必先厘清并解决《法官法》相应规定在诸如目的、用语、逻辑、具体内容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