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观包括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以人为本的法治价值取向、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理念和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体现出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统一以及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统一等三个主要特征,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指出了科学方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科学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