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没有自然之债概念的统一分类,加之片段记载的自然之债性质不一,导致自然之债的起源问题一直是学说争议的核心。以罗马法片段分析为基础,自然之债的起源与自然法并不相关,而是与罗马家庭结构的特殊性以及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分相联系。罗马法学家们感受到社会现实与严苛的市民法规定之间的矛盾,从奴隶缔结的债中创造出自然之债的概念,其以非强制性、一旦支付不得请求返还为基本要素,这些特点依然延续至现代自然之债概念之中,并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体现其缓和实证法僵硬性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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