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明确医疗事故责任,解决相关问题,我国在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技术鉴定主体。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并提出诉讼请求时,医学院就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结合医学科学理念,针对事故进行科学的判定,让判定结果既能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同时也能满足医学科学的原理。然而,在实际应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因很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不理解鉴定内涵,对鉴定产生认知偏差,致使鉴定过程成为了学术研讨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根本无法依照专家们的讨论结果进行诉讼判决。本文就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法规和学术批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研究成果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的开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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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