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融习惯、道德和政策于一体的文化共识,其虽包含道德元素却不等同于道德,虽包含政策元素但不等同于政治意识形态。文化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亟须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文化传统内蕴的多元价值观念客观上会影响法律制度规范的生成及其运行效果,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下,法律制度规范系统的调适又会重塑新的法文化样态。其中,法文化共识的规则调适功能及其"滤纸效应",既可为法律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客观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尺度,又可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不竭的制度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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