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并未形成预期的“学派之争”。一方面,“学派之争”的提出者混淆了“主观主义vs.客观主义”在不同层面上的概念内涵;另一方面,客观主义所描述的“靶子”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所谓“学派之争”应当限定在“主观不法vs.客观不法”的范围内,约等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但是,由于刑法不同条款往往预设了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该争论的范围还应限定为解释论,且限于解释技术的范畴,与意识形态无涉。“客观不法绝对化”存在较大的逻辑障碍和实务弊端,应予摒弃;由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各有技术利弊,二者应在不法判断中坚持结合主观内容的客观判断,以及开发主客观折中的教义学标准,以求将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内容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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