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与私募证券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完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私募证券制度的基本逻辑入手,分析其与互联网开放性特征之间的冲突。研究发现:(1)互联网的公开性特征会冲击私募证券的"非公开方式"和合格投资者资格及人数制度,模糊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因此,需要建立互联网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穿透式监管和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来维护私募证券的封闭性特征。(2)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从而更好地维护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逻辑。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