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重审规则"因不同于传统的救济程序引起了理论上的"合理性"质疑,但基于价值优先性选择的论证模式并不能有效排除争议,只有探寻新的论证模式才能明确"重审规则"是否合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作用力大小的不同,可以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划分为选择型缺席审判、交往型缺席审判和规范型缺席审判三种类型。依据人权保障理论,除特殊情况外,选择型缺席审判和交往型缺席审判无需设置"重审规则",但规范型缺席审判需要设置"重审规则"来补偿被告人出庭权的减损。我国"重审规则"仅适用于规范型缺席审判,符合救济程序的设置规则,但可以扩展适用于被告人因重病不能参加庭审,近亲属选择缺席审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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