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应用,是数字化转型最为核心的要素,传统的权利客体和主体、行为方式、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特点,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强调“互联网案件”和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更应当针对数字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形成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本文结合请求权基础建立相应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并提出四大类型构想:前三种类型均以民事审判为考察视角,主要关注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第四种类型则以刑事审判视角为主,更多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