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在具体操作和价值取向上不甚明晰,合适成年人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陷入形式化、制度异化、虚置化的困境,暴露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立法的残缺和现有制度的羸弱。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下,以及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遭受的各种挑战和质疑,使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行陷入了理念上的内卷化,并逐步消解着以现有制度为对象而进行的种种机制性改良尝试。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践困境放在更为深层次的未成年刑事司法体系中进行考察分析,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完善策略建立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在制度构建理念方面,明确除了国家亲权、儿童最大利益以外,正当程序理念也是创立合适成年人制度重要的因素;在未成年刑事诉讼模式方面,跳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二分法的窠臼,以正当程序理念作为构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