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依主体可划分为党委领导型、政府主导型、法院主推型和网格自治型四种类型。实践中考察这四类诉源治理工作存在法院功能错位、政府作用不明显、主要形式有局限及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原因为未把握司法能动性的界限、未遵循“行政一体原则”、缺乏行政争议的特殊性考量以及考评功利主义倾向。对此,需通过加强政府主导力量、重视检察机关的作用、引入多元形式和完善配套机制等路径对行政争议诉源治理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