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11条属于填补合同漏洞的条款,其第1项确立了质量条款欠缺时优先援引标准作为合同履行依据的规则。这一规则是对标准化成果的利用,反映了在标准化事业发达的背景下合同与标准之间的密切联系。适用这一规则,不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被援引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外国标准亦可作为“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而被援引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闽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