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问题内在的科技复杂性和利益多元性,规制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立环境规制的强度、平衡规制中的利益或风险以及选择可以实现规制目的工具。这一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相关法律的立法模式、立法授权或立法目的,而其行使规则和方式则受到规制机构的行政解释、对规制工具的偏好、司法审查的边界和标准、企业的规制游说以及社会力量的监督等多种因素的塑造和约束。环境规制机构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通过制定符合法律的行政解释、规制规则、技术标准,合理的选择能最大实现规制效率的工具,依法做出行政行为,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